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获悉,在商业来往中关于知识产权长涉及到一个概念就是“商业机密”,一旦违反关于“商业机密”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那么关于“商业机密”是如何认定的呢,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为您解答。
商业机密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这里的公众是指同行或内行人中的一般人或多数人。如果某项信息已经能被一般人或多数人所知悉,也就无所谓秘密而言。对于被数个主体共同拥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如果各自对该信息又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属于商业秘密,因此,除商业秘密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拥有该信息的人排除在公众范围之内。其次,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特性,其价值性表现为有关的信息因为属于秘密而为权利人带来了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种经济利益既可以表现为财富的直接增加,也可以表现为所需投入的减少,同时还可以表现为竞争对手获取此信息必须支付相应的定额代价。但是,商业秘密一旦受到侵害,权利人将遭受巨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因此,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面临激烈竞争和不断扩大财富积累的制胜法宝,也是企业寻求生存与发展的金刚石。最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保持有关的信息处于秘密状态,采取了一系列必要和合理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订立保密协议,是指秘密信息的所有人与自己的员工、合作伙伴或者被许可人订立合同要求对自己披露的信息予以保密。所谓建立保密制度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制定保密规则,教育员工保守秘密等。
关于商业机密的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提到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客观方面一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行为具体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上述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使权利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使该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而进入公有领域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少数情况下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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